东辽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03
为加快东辽经济发展,鼓励招商引资和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,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优惠政策。
一、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,按政策规定由投资者征用土地,从投产之日起,二年内累计实现税收达到或超过10000平方米土地征用费时,由政府返给投资者10000平方米土地征用费。
二、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。前十五年一次性缴纳,所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,扣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,地方留用部分的70%由县财政返给投资者,第十六年开始,由投资者按土地政策规定缴纳。
三、凡在东辽新办的工业类企业,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,按照国家政策,采取先征后奖的方式,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财政奖励给投资者用于企业发展。
四、投资者或企业聘请的国内外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,征收的个人所得税,征收后由财政奖励给本人。
五、对招商引资有重大贡献的引资者,根据实际投资情况,县政府给予重奖。
六、对投资额巨大、有发展前途的项目,年实现增值税超过500万元的,超过部分中地方留用的,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,给予特殊奖励。
七、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以上的投资者,二年连续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的,安排其一名子女或亲属到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。
八、对在东辽投资有突出贡献者,县委、县政府将给予更高的政治荣誉及经济待遇。
九、凡有收费项目的单位,对涉及的有关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收费依据实行公开。项目建设期间,县政府有权减免的,一律免收;县政府无权减免的,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。
十、投资者在县内办理各种手续,由项目办公室全程帮助办理,需上级有关部门办理的各种手续由项目办公室协助办理。
十一、项目建设期间,涉及供热、供水、供电、交通等问题,由县委、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。
十二、保障投资者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。对造成不良后果的,依法追究其责任。投资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,可向县软环境办公室投诉,软环境办公室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十三、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通过独资、合资合作、参股控股、收购兼并及县属国有或集体企业转制为民营等方式创办的工业企业。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,按本规定执行。本规定由县项目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